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屋租赁合同,都要求报经当地县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于按照地方规定应当批准、登记,而未批准、登记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是存在争议的。通常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地方规定要求的批准、登记,对租赁合同的效力都不直接产生影响。《合同法若干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解释,法律条款并未规定不办理登记手续合同就属于无效的内容,就不得以此认定合同无效,而且,这些规定的立法意图,仅仅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以达到加强国家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等目的,而不是对合同的效力加以否定。所以,未经登记、批准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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