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何认定界定承租人是否逾期呢?
1.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届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即构成迟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超过承租人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支付租金,则构成逾期,此时,出租人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双方也没有为此签订补充协议的,可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租金支付期限;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租期不满一年的租金支付期限为租期届满时,租期超过一年的租金支付期限为每届满一年之时。
根据司法实践,只要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出租人又尽到了合理催告义务,即可认定为逾期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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