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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在民事责任上要承担什么不利后果

2019.10.132005次播放房产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对于,一房二卖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一、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商应对第一买受人履行交付义务,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
第三,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无效合同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
另外,还有两种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第一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如果拆迁人明确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那么被拆迁人享有优先权,即使后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其仍可以主张后买卖合同无效,所以对于拆迁补偿房屋的购买要谨慎,因为房子有被被拆迁人收回的风险!
第二种情况:后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合同法》规定,善意买受人可以主张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即使恶意串通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善意买受人仍可以主张其合同无效,即使房屋已经过户前买房人依然可以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顺利得到自己原本购买的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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