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那么,遇到一房二卖怎么维权呢,具体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如出卖人不是开发商的一般人,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且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从该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认识到房屋只有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才能真正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如果“一房二卖”发生后,第三人并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那么其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此时购房者只要起诉开发商或者二手房卖房者要求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即可。若第三人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那么房屋就属于其所有,在未有法院判决第三人与开发商或者二手房卖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购房者是不能取回房屋的。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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