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虽然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否转让,但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可以转让。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的合法性,也是予以了肯定。通常来讲,预售合同转让需要具备几个条件:
第一、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
第二、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该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
第三、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会无效。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合同预购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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