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遇到客户咨询,说我刚看了个房子,订金交了,认购协议也签了,但回来后冷静想了想,又不想买了,怎么办呢?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是说,购房合同签订以后即开始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购房者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可是,真的不想买了。该怎么办呢?那么,只有解除合同,购房者支付价款的义务才可以予以免除。
那么如何解除合同呢?《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时候,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一些可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解除合同;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解除;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
那么,购房者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如果能成功地将购房合同解除,即可产生所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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