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些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或者规避相关风险,往往在与借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样如果二者产生纠纷,由于对于两者的合同的认定,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可循,所以就有可能造成处理结果不同的混乱局面,所以对于民间借贷和房屋买卖合同我们要如何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31期刊载有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其裁判思路应当值得参考,裁判的要点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而且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存在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情况下,不宜简单仅以交易习惯为由否定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而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或者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一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而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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