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房地产行情剧烈变化的形势下,买卖房屋退定金的纠纷非常多见,对于交了定金,最终没能成功购房的情况下,如何成功处理定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需要特别澄清的一个常见认识误区是,很多购房者认为交了定金就必须要签订合同,要不然的话不签订合同,那么会导致自己构成违约也就不能要回定金,因此就违心的与开发商签订了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合同,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如果开发商在收取定金的时候,并未同购房者协商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向购房者出示,那么因此导致最终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这个在法律上是被界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并不是购房者违约。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质押合同应该何时成立,的规定是什么
免费查看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应该怎么认定
免费查看民间应该怎么成立借款合同成立与生效?
免费查看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应该如何处理
免费查看该怎么判断合同成立的时间
免费查看合同成立的时间该如何认定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