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2018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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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苑
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苑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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