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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018.09.191828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视频内容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是重婚的;第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家庭成员的。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只有在最终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2、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赔偿的诉讼;3、无过错方在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应当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另行起诉;最后: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既包括物质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的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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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陈浮中

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

陈浮中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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