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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已经对债务进行了约定 是否还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2019.10.108364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视频内容

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具体分几种情形来看。(一)、如果涉及到的债务是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三)、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该债务应当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四)、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且第三人知道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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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李小苑

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苑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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