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二十八、二十九条对迟延承诺的法律后果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英美法也有同样的原则。如果承诺明显地迟发了,明显地超过了合理期限,当然不能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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