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各地政府部门根据情况相应发布了限购限售等政策进行房地产调控,部分购房者因不符合当地限购政策,丧失了购房者资格。出于一些主客观原因,比如不清楚当地限购政策等原因,仍然有部分被限购群体与与开发商签署了购房合同。此时能否要求退回已经缴纳的定金、房款成为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在购房者无意的情况下,作为开发企业,具有专业的房屋交易知识,应当主动掌握最新的房屋交易政策,对于购房者应当具备的购房资格是非常了解的,不应当在明知购房者属于限购人群时仍与购房者签署任何协议,所以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退还交付的款项。另一方面,如果是购房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开发企业错误的认为购房者符合购房资格条件,那么开发企业可以拒绝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并要求赔偿损失,这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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