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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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
汪世龙
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汪世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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