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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018-10-19刑事辩护收听量3860举报

语音内容: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一类这样的案件,犯罪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相对充分,而且被告人本人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这样的案件组,按照正常的普通程序的审理,并不能做到审判资源的合理分配。对这样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那么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第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第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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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弘扬

汤弘扬

上海德禾翰通 (成都) 律师事务所

汤弘扬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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