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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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所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离婚一审诉讼简易程序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但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得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假如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且双方当事人都能联系到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如果罪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假如诉讼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诉讼请求当事人都能联系好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并且不适用延长。正常情况下立案后一个月内可以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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