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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2018.07.1019873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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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主张。但违约金如果低过或者过高了,也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具体实践中可以分为这几种情况: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此时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
(2)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3)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作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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