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主张。但违约金如果低或者过高了,也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具体实践中可以分为这几种情况: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此时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
(2)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3)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作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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