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财产离婚的分配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1、赠与财产作为彩礼的。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后两种情形须以已离婚为前提。
2、赠与财产不作为彩礼的。对于不能视为彩礼的赠与财产,如果男女双方对婚前赠与是否附条件或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已经履行了的,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
3、赠与房产的。婚前赠与的房产,如果没有过户的,则房子的产权没有进行变更,属于产权人,离婚时不作分割;如果已经过户的,则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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