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2、数量与质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约定标的物数量。对于长期合作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订货单、送货单、分合同等)。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
对于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凭样品交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封存方式、地点。
3、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支票、汇款、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约定应当明确可行。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当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方仓库或本方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具体地名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恒房通》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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