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从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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