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
实践中,存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房屋转租并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也可能因其他原因会导致转租赁合同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那么在此情况下,次承租人是否可直接要求出租人赔偿呢?应当讲,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或撤销,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由于该主张,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向出租人进行主张赔偿,次承租人应当就其主张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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