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时,是需区分构成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在主观上,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有意图无偿占有房屋购买人的财物。民事欺诈中,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已有。
在具体行为上,结合主观故意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合同根本无法履行;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已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等。所以,在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行为中,房地产开发商如果只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无履行交房意图,而买卖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即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构成合同诈骗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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