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房二卖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予做不同的处理:
第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首先,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关于房屋的权利性质是不同的。即使前买受人已占有房屋,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移转给了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丧失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法律上的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也就是要把房屋返还给后买受人。
第二,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情形。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给了前买受人,出卖人已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也就是这种情况,出卖人卖的房屋已不是自己的,而是前买受人的,当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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