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逾期交房:
1、开发商未通知交付或者按约定期限不符合交付条件;
2、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通知了购房人接房,但购房人认为房屋未达约定的交房条件,因此拒绝领取钥匙,继而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购房人在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未达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责任。
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逾期交房。但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则不构成逾期交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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