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3、房地产转让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影印件;
4、转让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5、行政企事业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6、改变原批准用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提供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开工许可证影印件(房地产转让除外),属分割转让的,需提交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规划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赠与书交换协议书,属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提交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拍卖委托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9、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确认书。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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