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证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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