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我国法律对股东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事项。其中一般决议事项可以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约定表决,一般可以约定1/2通过有效,也可以约定更高的或更低比例通过有效。
但对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包括: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另外,对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述被担保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应当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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