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前有让王某黯然神伤的万宝之争,后有让董小姐忧心忡忡的格力股权变局,一幕幕现实发生的“中国式合伙人”纠纷使更多人在了解股权的概念的同时,也留下了更多与股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今天就郭若飞律师带领大家学习下“增资行为无效的情形”。
当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业务拓宽,或者为了提高公司资信时会选择增资。公司有权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通过增资决议,但股东是否决定增资不属于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增资优先认缴权没有优先权。可能导致增资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增资行为无效;
2、 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增资无效;
3、 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增资;
4、 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对应的增资部分无效;
5、 《增资扩股合同》被撤销后,增资决议相应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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