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程序一般如下:第一、确定会议主题;第二、确定会议具体内容;第三、确定参会人员;第四、确定会议时间;第五、确定会议地点;第六、下发会议通知;第七、会前准备;第八、召开会议;第九、结束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公司提前解散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提前解散的原因、应当建立清算组的程序、清算组成员的义务、清算组的职权等内容。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如下:《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该章对于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的形式、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借款合同的生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的基本法律规定。除前述民法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