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追究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该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那么考虑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具体表述不同,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出卖人逾期交房,按合同总价款固定比例支付买受人违约金”。那么从债权的角度分析,这个时侯的违约金是一个可以确定的数额,应当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第二种情况,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出卖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购房人支付房款总价固定比例的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属于一种继续性债权,它是按日计算并且支付的,即违约一日就有第一日的违约金,违约二日便有第二日的违约金,因此每日发生的个别违约金债权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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