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交纳购房定金产生纠纷,该怎么解决,可以遵行几个思路或原则:
第一,如果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如果因购房者原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购房者放弃购买约定房屋等,购房者将无法主张退还定金;
第三,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经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这种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纳的定金;
第四,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也就是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鉴于定金一般数额不会太高,出现定金纠纷时首选还是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客观上无法协商一致,刚可按定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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