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策支持这么几种贷款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及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我们分别了解一下:
第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对于已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来说,购房时应当首选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补贴性质,贷款利率很低。
第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买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一般各地都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如果购房款超过这个限额,不足的部分要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这两种贷款合起来称之为组合贷款,此项业务可由一个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办理。组合贷款利率利率较为适中,贷款金额可以较大,可以较多的被贷款者选用。
第三、是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前两种贷款方式限于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员工使用,所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无缘申贷,但可以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也就是说的银行按揭贷款。商业贷款因各地区政策不同,对于贷款人条件的要求有些许差异,一般情况会要求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七十岁;而且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一定比例的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等等。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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