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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集资房可以转让

2019.01.122746次播放房产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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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能否转让,主要看它的产权归属成分,两种情况:
第一、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集资房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有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依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不能实现产权过户。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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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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