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也就是说,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违法阻却事实”—正当防卫,对违法层面的构成要件之一“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没有全部认识到。
根据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由于行为人不是对所有违法事实都“明知”,所以,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那么,对于假想防卫应当如何进一步认定呢?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并且《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行为人应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另一些情况下,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应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条件,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以及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力求准确。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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