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房屋用地使用权,便享有对房屋用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房屋用地的使用。对于房屋用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房屋用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房屋用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房屋用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房屋用地上的建房,与房屋用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房屋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形式权利。
3、在房屋用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但注意不能修建违章建筑。房屋用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房屋用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房屋用地使用权人有在房屋用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房屋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房屋用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房屋用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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