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涉及的军产房买卖往往以出售军产房使用权或居住权,由出售军产房一方向地方购房者出具营房居住证的变通方式进行,军产房的居住权或永久使用权实质是房屋所有权的买卖,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如无总后勤部的审批,有关买卖或转让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全部收回,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对于违规的军产房买卖,购买军产房的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失去所购房屋又得不到补偿的不良后果。而购买房屋对于绝大多数地方居民来说又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支出,所以军产房买卖对于购房者来说事关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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