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一般有四种形式:
①开发商或单位直接在乡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
②乡或村自行在其所属区域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③农村乡或村一方出土地,开发商出资金联合开发建设的房屋;
④100-300平米不等的二层小楼加塑料大棚、独门独院的“生态山庄”、“科技园”的房屋。
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
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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