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
(一)法定抵销的条件有:(1)当事人互负债务,互相债权;(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双方债务均是可抵销之债。不得抵销的债务有:(1)按合同性质,如抚恤金、抚养费、不作为的债务和劳务的债务等;(2)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3)给第三人支付的债务:(4)违约金、赔偿金等债务。
(二)约定抵销,指当事人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原则,协商一致,对于不同种类标的物的互负债务的抵销,也叫合意抵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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