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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023-05-29债权债务收听量2944举报

语音内容: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四,立户和常住人口登记问题:
1、户主的选择和户主的责任:户主应由户口内的常住人口担任,一般住家户应由家庭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户主;
2、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由其内部指定一个适当人员为户主;单身独居的本人为户主;单身合伙居住的推定一人为户主;
3、未成年的人除单独立户,同居人又不是常住人口时,可以担任户住外,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能担任户主;
4、户主的责任是:按规定负责申报户口(自己申报或户内其他人申报都可),并督促户内其他人员申报户口;
5、未成年人担任户主的,如果自己不能申报,可由其抚养人或者亲属、邻居等负责代为申报。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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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成霖

阮成霖

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阮成霖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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