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主动起诉离婚的一方往往是尤为对婚姻感到失望的一方,甚至有些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后就不愿意再见到对方,因此想把调解、开庭等活动都全权交给自己委托的律师。那么离婚调解原告到底可不可以不去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要先予以调解。但在法院组织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参加调解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如果当事人拒绝参加调解,调解活动自然无法开展,也就没有是否出席的问题了。而在当事人同意参加调解的情况下,由于离婚纠纷案件,律师的委托权限只能是一般授权,不能代替当事人就是否同意离婚进行表态,因此当事人本人必须亲自出席参与调解。
其次,调解会贯穿离婚纠纷的整个诉讼过程。一般会有诉前调解、开庭调解以及开庭后调解等阶段,诉前调解和开庭后调解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主要看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开庭调解如果不成,则直接进行开庭审理。总结来说,针对诉前调解和开庭后调解,如果原告或被告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原告可不用出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的,则原告必须出席。如果是开庭调解,原告也必须出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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