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不一定需要原告到场,如果原告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那么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办理立案手续。
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立案时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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