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法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纠纷应责令出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确实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卖方应当返还买方的购房款并赔偿因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主要是房屋涨介造成的损失,对此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种情况是,双方已在原合同中协商确定的,按原合同的约定;
第二种是双方原先没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这种情况下:第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的涨价损失,这里的最相类似房屋首先考虑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考虑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其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
第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价损失。
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买方的利益出发,以买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买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买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价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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