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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拒绝办理交房手续如何维权

2018.08.171479次播放房产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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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种情况买方有三个选择,分别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主张违约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究竟选择哪一种方式对自己最为有利,需要综合案件的情况分析。
一般来说,在定金和违约金之间,买方更愿意选择金额更高的违约金。较常见的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交易价格20%,但法院对违约金的支持比例却不一致,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毫无疑问的是,在被认定为恶意违约情形下,法院肯定更倾向于打击不诚信的行为、尽可能高地支持违约金的比例。
如果买方对房屋的现实需求非常迫切,或者房产价格涨幅远超20%,则对于买方来说,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疑是更好的选择。但房地产交易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法院在判令继续履行的时候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即必须具备可操作性或执行性,即不存在合同法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履行不能的情形,法院才可能判令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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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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