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1)《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之前损坏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标的为动产的以交付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之前损坏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标的为动产的以交付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免费查看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毁损风险谁承担
免费查看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模板
免费查看买卖合同标的物损坏的风险谁来承担
免费查看车辆损坏保险起诉状如何写
免费查看定制一份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多少钱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