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车辆买卖过户登记,并非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责任也应该是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对公示登记资料的信赖而发生交易的,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是否信赖公示登记资料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其实,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和《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等三个解释,均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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