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情形有:(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正是因为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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