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清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绝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职能部门做出的,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也就成了绝大多数的被告,如工商、税务、公安、土地管理、房管等职能部门。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认适格的被告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在选择好正确的被告主体后,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就成了行政诉讼的重中之重。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绝大部分是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以在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时,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低阶位的“法律”就显得格外重要,这是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评判依据。最后,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最大不同是,它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至于其是否合理不在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内。也就是说,能否赢得行政诉讼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得出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哪怕这种行为再合理,它也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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