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在立案阶段,应注意审阅所要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核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是否一致,方便确定管辖法院;规范书写起诉状等文书,简明扼要的阐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事实与原因;提交财产清单时,建议尽量少列取,因为婚姻案件涉及财产的,人民法院按照财产数额预收案件受理费,而在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仍有可能自行或者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撤诉或者调解的情况,撤诉或者调解,人民法院仅退一半案件受理费。
部分婚姻案件中,需要调查核实财产情况,建议原告在起诉时,将调查取证申请书一并交给法院,并与承办法官沟通在送达之前先行调查,以免对方转移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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