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那么房产案件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呢?
房地产仲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
2. 房屋所有权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交换等;
3. 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转倒等方面的争议;
4. 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 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不能仲裁有:
1.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 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 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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